(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付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文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