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3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海麟与田任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麟,田任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3436号原告张海麟,农民。被告田任宽,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麟诉被告田任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麟负担。审判员 白桂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