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某金与兰州亨鑫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金,兰州亨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保字第13-1号原告王某金,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刘伯贤,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亨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独立街。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金诉被告兰州亨鑫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金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查封被告兰州亨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其账户内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在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应当对原告王某金及担保人王某辉、达某文提供的担保财产相应进行查封、扣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某辉、达某文名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2754**号;房屋位置: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维路28号第2单元6层602室;建筑面积:72.7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牟晓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