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吴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董某某。法定代理人董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晁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