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减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张大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大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816号罪犯张大振,化名李刚、李德超,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城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大振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不得假释。2009年5月1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29日减刑一年;2012年9月14日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十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大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张大振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大振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大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大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维红审 判 员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