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侯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姜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5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侯某,男,生于1983年12月3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