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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刘亚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刘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5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亚群,系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特字第58号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刘亚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亚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50711.3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5170元,执行费89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5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