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恢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雅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港档案寄存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恢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文锦广场文安中心1505。法定代表人高宝平。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档案寄存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档案大厦十一楼东。法定代表人杨建国。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6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48000元及滞纳金(以248000元的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11年1月19日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67元、保全费202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档案寄存中心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并委托广东昊天祥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4年7月17日,车牌号为粤B×××××车辆由张可平(身份号码××)竞得,成交价格人民币41000元,买受人张可平已付清拍卖款。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档案寄存中心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2)深福法执字第4587号]二、车牌号为粤B×××××车辆由张可平(身份号码××)所有,成交价格人民币4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