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王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