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王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