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商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0494号原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曙琴、周娜,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星。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8元,依法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蒋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