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王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114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眭建群。委托代理人李德权,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俊,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瑾。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王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伟、人民陪审员孙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瑾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被告王瑾在原告处开户办理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卡后使用其办理的信用卡后,长期不还款。截至2013年8月25日拖欠人民币20,954.72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的约定和规定。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清偿透支款计20,954.72元(包括透支本金11,980元,利息3,002.93元,滞纳金等费用5,971.79元),上述金额暂算至2013年8月25日;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计算公式:被告所欠的透支本息14,982.93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3年8月26日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王瑾未应诉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信用卡个人申请表、江苏银行信用卡章程、江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收入证明,证明被告申请办理过信用卡,并愿意遵守上述协议及章程;证据2、被告帐户交易记录,证明被告的透支金额;证据3、江苏银行信用卡逾期帐户催收情况登记表;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王瑾未提供证据材料。鉴于被告王瑾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瑾签署的《江苏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涉案的《江苏银行信用卡章程》、《江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当事人理应恪守。被告王瑾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王瑾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和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欠款本金11,980元;二、被告王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3年8月25日的利息3,002.93元、费用5,971.79元;三、被告王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以本金11,980元为基数,利率按《江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323元,由被告王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权代理审判员 尹 伟人民陪审员 孙 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晓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