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执字第92号,申请人岑开凤与被执行人朱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开凤,王莲英,朱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岑开凤,女。被执行人王莲英,女。被执行人朱龙成,男。申请执行人岑开凤与被执行人王莲英、朱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限被告王莲英、朱龙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岑开凤借款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王莲英、朱龙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王莲英、朱龙成未按期履行义务,岑开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莲英、朱龙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莲英、朱龙成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岑开凤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