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执字第92号,申请人岑开凤与被执行人朱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开凤,王莲英,朱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岑开凤,女。被执行人王莲英,女。被执行人朱龙成,男。申请执行人岑开凤与被执行人王莲英、朱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限被告王莲英、朱龙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岑开凤借款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王莲英、朱龙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王莲英、朱龙成未按期履行义务,岑开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莲英、朱龙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莲英、朱龙成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岑开凤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