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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二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燕海、杜海霞、侯卫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熊燕海,杜海霞,侯卫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453号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301室。法定代表人:车东讃。被告:熊燕海,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生。被告:杜海霞,女,汉族,1982年1月4日生。被告:侯卫国,男,汉族,1976年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燕海、杜海霞、侯卫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