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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再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金雄石诉原审被告金顺玉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雄石,金顺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再字第38号原审原告:金雄石,男,2014年7月13日,死亡。原审被告:金顺玉,女,朝鲜族,1955年5月27日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金雄石诉原审被告金顺玉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金雄石死亡,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612元(原告已办理缓交)免收。审判长  金钟浩审判员  徐丽华审判员  冯喜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成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