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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城英诉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城英,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321-2号原告:陈城英,女,1966年8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晓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城英诉被告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城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城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134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用5000元,由陈城英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