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913号原告:许某甲,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奉。被告:钟某,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胡珊珊,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燕,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许某甲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文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奉,被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珊珊、黄晓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200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农历腊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肥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生女儿许某乙,现在小学二年级读书。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不长,婚后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再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直到发展为分居生活。自2008年至今已分居六年,夫妻间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许某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钟某辩称:一、原、被告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不久,双方生育一女许某乙。原告长年在外从事油漆装饰工作,被告为支持原告工作,全身心投入到关心家庭和孩子中去,一人承担全部的家庭责任。被告顾念家庭、孩子和双方多年的感情,可原谅原告的一时糊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二、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那么婚生女许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117元至其成年;房子和车子依法分割;被告及其家人抚育孩子的费用,原告应当予以补偿22900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定情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钟某针对其辩称意见提供证据:1、光明居委会证明、金星幼儿园证明、小学证明、工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婚生女许某乙自出生至今一直同被告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学习,且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外孙女;2、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审核表,房屋他项权登记审批书,车辆过户记录复印件,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应依法分割;3学费单复印件,证明被告及父母因抚养孩子的花费。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的家庭成员与小孩的抚养无关联性;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原、被告已将房屋卖给他人了,车子也已经卖掉了;对证据3无异议,这是对小孩应尽的义务。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认定情况:对被告所举证据1、3涉及小孩子上学及所交费用的票据予以认定,其他部分不作认定;对证据2,因原告对物的存在予以否定,故本院不作认定。本院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对证据的认定,查明的事实为:200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农历腊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肥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生女儿许某乙,现在小学二年级读书。婚后,双方缺少沟通和交流,加上双方性格不合,以致夫妻感情趋于冷淡。原告于2014年5月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许某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已见,致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双方虽缺少沟通,性格不合,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更有被告不愿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家庭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夫妻感情定能和好如初。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