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学涛、王晓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学涛,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学涛。被执行人:王晓峰。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于学涛、王晓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9月17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于学涛、王晓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晓峰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处的账号:15×××18,余额:32416.00元予以冻结。执行员 阚景胜执行员 汪 祥执行员 张川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