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萍诉被告张勇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张勇士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94号原告:张萍。被告:张勇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张勇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