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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萍诉被告张勇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张勇士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94号原告:张萍。被告:张勇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张勇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