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姜长福与济南市大明湖小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福,济南市大明湖小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姜长福(曾用名姜长富),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大明湖小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玉深,校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大明湖小学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原告姜长福与被告济南市大明湖小学(以下简称大明湖小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姜长福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大明湖小学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张艳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长福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玲与被告大明湖小学的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长福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玲与被告大明湖小学的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长福诉称,1988年下半年,原告姜长福与济南市县西巷小学联系,租赁该学校平房并经营该校办工厂“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1992年12月31日,原告姜长福以济南市历下区恒达工艺品厂的名义购买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出售的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小区31号楼2单元203室、4单元101室房屋,并付清房款共计34万元。1993年4月28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济南市历下区恒达工艺品厂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济房天制字第235号。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原告与家人共同居住使用。1995年12月25日,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被开办单位济南市县西巷小学注销。1996年7月,原告姜长福因与他人经济纠纷,该两套房屋已查明系原告姜长福个人财产并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查封。1996年9月18日,济南市县西巷小学出具该房产由原告个人购买、系原告个人财产的证明。2005年4月,济南市县西巷小学更名为济南市珍珠泉小学,2007年8月,济南市珍珠泉小学被济南市大明湖小学合并。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变更房屋所有权证至原告名下,被告总是推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小区31号楼2单元203室、4单元101室房屋归原告姜长福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大明湖小学辩称,第一,原告姜长福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确认的法律关系与被告没有直接关联。第二,原告姜长福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发生时,被告济南市大明湖小学尚未成立。第三,被告大明湖小学是国有事业单位,成立之初固定资产登记并没有本案涉及到的两套房产。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被告大明湖小学并不清楚,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还是属原告所有,应由原告姜长福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1984年6月18日,济南市县西巷小学出资1300元成立济南市县西巷小学校办工厂,企业负责人为沈国光,企业性质为集体,主营修电机、电扇、吹风机及誊印。1989年1月19日,该企业更名为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营业范围增加了床上用品加工。1993年3月20日,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购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小区31号楼2单元203室、4单元101室房屋,总价款为34万元。1993年4月上述房产办理了登记手续,登记在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名下,一直由原告姜长福及家人居住使用至今。1995年12月25日,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被济南市县西巷小学注销。1996年,因原告姜长福实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济南一路发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已注销)与济南市抽纱品进出品公司因加工承揽防寒服产生纠纷,案外人济南市抽纱品进出口公司将姜长富作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后找到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负责人沈国光及济南市县西巷小学书记孟繁芝进行调查,两人陈述一致:1988年下半年姜长富租学校的房子进行加工经营床上用品,其经营期间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均由其负责保管,学校只收取房租。县西巷小学从未在制锦市小区买过房子,也未出过资,系姜长富个人以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的名义购买的房子,和学校无关。1996年9月18日,济南市县西巷小学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载明:1988年下半年姜长富与学校联系租赁本校房屋进行经营。在经营期间学校对其经营概不负责,一切债权债务与学校无关,包括制锦市小区房屋31号楼四单元101号房、二单元203号房系姜长富以学校校办工厂名义个人购买的房产,与学校无关,本校自愿放弃两处房产。历下区恒达工艺品厂系该校校办工厂。92年左右姜长富离开该校办工厂时将该厂的公章、财务章等手续全部私自带走。从那时起该校办工厂就已不再经营。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于1996年8月8日作出(1996)天经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姜长福以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的名义购买的个人房产两套: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小区31号楼2单元203室、4单元101室房屋。1996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1996)天经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长富欠原告济南市抽纱品进出品公司加工费加工费15万元、原料款83882.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二、被告姜长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1994年8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645元、保全费2225元,均由被告姜长富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济南市抽纱品进出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姜长福与家人交纳执行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2005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作出(2005)天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对涉案房屋予以解除查封。另查明:2005年4月26日,济南市教育局济教发字(2005)21号文件,批复同意济南市县西巷小学更名为济南市珍珠泉小学。2007年8月16日,济南市教育局济教发字(2007)21号文件,同意将济南市大明湖路小学、济南市泉城路小学迁入济南市珍珠泉小学校址,合并组建济南市大明湖小学。上述事实,有原告姜长福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房产登记材料、(1996)天经初字第189号卷宗材料、(2005)天执字第12号卷宗材料及教育局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房屋产权登记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应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本案涉案的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小区31号楼2单元203室、4单元101室房屋虽登记在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名下,但原告姜长福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房屋系其以济南市历下恒达工艺品厂的名义购买的房产,购房款也系其个人出资,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原告姜长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至今。且在针对该涉案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及执行保全过程中,也并无其他权利人来主张权利。济南市县西巷小学后变更为济南珍珠泉小学,后并入被告济南市大明湖小学,在资产清点处理时均未有上述房产的登记。故现原告姜长福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小区31号楼2单元203室、4单元101室房屋归原告姜长福所有。案件受理费15890元,由原告姜长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孔祥森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