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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818号原告贾某某,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保定市。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朝鲜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安雪源审判员 牛惠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