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喀哈尔?热依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热依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莲刑初字第003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热依木,男,2014年4月28日被抓获,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刑诉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热依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热依木及维语翻译XX·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4年4月2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XXX·热依木窜至本市莲湖区北大街和平电影院门前,趁被害人张XX不备,盗窃其外衣口袋中的三星牌I80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2元,后逃离现场。2、2014年4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XXX·热依木窜至本市莲湖区龙首村人人乐超市附近,趁被害人韩XX骑自行车慢行之机,盗窃其外衣口袋中的华为牌B19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33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XXX·热依木于当日18时许,被便衣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上述两部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XXX·热依木承认属实,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XXX·热依木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XX���韩XX陈述,证人敖XX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X·热依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热依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XXX·热依木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热依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