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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任发建与马飞、河南马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发建,马飞,河南马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439号原告任发建,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振,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飞,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马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3号楼2单元3层311号。法定代表人马飞,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发建诉被告马飞、河南马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发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任发建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