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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磁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建成与刘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刘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张建成。被告刘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诉被告刘彬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彬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成撤回对被告刘彬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建成负担。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