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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黄民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某甲、茆某与徐某乙、徐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茆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黄民初字第0313号原告徐某甲。原告茆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被告徐某丙。被告徐某丁。被告徐某戊。被告徐某己。被告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明洪、高林。原告徐某甲、茆某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丁、徐某丙、徐某戊、徐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甲、茆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茆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徐某乙、徐某丁、徐某丙、徐某戊、徐某己负担。审判员  徐长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