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俊与钱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9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理人:张建林,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张俊父亲。法定代理人:郭庆兰,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张俊母亲。被执行人钱进,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钱进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钱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