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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方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方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杨方算,农民。申请人杨方算申请宣告杨方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方算称:申请人杨方算与被申请人杨方品系同胞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杨方品于1964年8月20日出生,从小患有痴呆和××症。1978年间,被申请人杨方品因外出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至今已有30多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法院宣告杨方品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杨方品,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上村,其从小患有痴呆和××症。被申请人杨方品因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20多年,经亲友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杨方算与被申请人杨方品系同胞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杨方品在失踪前未结婚,也无子女,其父亲杨守春、母亲蒋春妹也均已亡故。对以上的事实有申请人杨方算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法院依法向永嘉县东城街道上村村民所做的谈话笔录予以证实。本案受理申请人杨方算申请被申请人杨方品死亡一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9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杨方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方品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被申请人杨方品下落不明已超过20多年。因被申请人无配偶子女,其父母亲也均已死亡,现申请人杨方算与被申请人杨方品系胞兄弟关系,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杨方品死亡,符合上述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发出公告找寻,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届满后,杨方品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杨方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方品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方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熏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