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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开执民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姚文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姚文丽,余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吴振龙。委托代理人:戴建华。被执行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求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文丽,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7107267227),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秧畈村171号。被执行人:余求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特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姚文丽、余求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姚文丽、余求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对被执行人姚文丽、余求海坐落于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杰地上海花园20幢)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1700000元及利息、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的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姚文丽、余求海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姚文丽、余求海坐落在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杰地上海花园20幢,编号为“房产证城关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编号为“开化国用(2008)第15-2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房地产,以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文丽、余求海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杰地上海花园20幢2号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