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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终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邵武市新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与武永春、陈意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武市新世纪娱乐有限公司,武永春,陈意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终字第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武市新世纪娱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永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意意。上诉人邵武市新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永春、陈意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邵武市新世纪娱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上诉人在上诉期间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妙霞审判员  柯丹华审判员  刘松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萍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