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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宝星与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星,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李宝星。委托代理人盖剑坤,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富刚,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软件大厦北楼五层507室。组织机构代码:55343935-5。法定代表人孙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宝星与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8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