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宝星与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星,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李宝星。委托代理人盖剑坤,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富刚,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软件大厦北楼五层507室。组织机构代码:55343935-5。法定代表人孙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宝星与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8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