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君与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代亮。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亮在你处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