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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秩勇申请执行刘海玉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秩勇,刘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谢秩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海玉,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故意伤害。本院受理谢秩勇申请执行(2012)涪刑附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海玉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海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