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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