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凌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凌汝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陈建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燕如,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伟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汝波,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凌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朱广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