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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凌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凌汝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陈建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燕如,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伟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汝波,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凌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朱广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