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溪民调确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正林与仲克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克周,刘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调确字第187号申请人仲克周,男,汉族,生于1965年,居民。申请人刘正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唐权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仲克周与申请人刘正林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经工商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刘正林为仲克周更换一台新台灯并质保一年,若再出现相同故障则无条件给仲克周退货。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仲克周与申请人刘正林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