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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门民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周学琴与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学琴,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民申字第000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学琴。委托代理人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长宁大道**号(*楼B2-5-4)。组织机构代码57371707-6。法定代表人赵成勇,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学琴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东宝民二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学琴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理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二、申请人现收集了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搬走商铺中货物及强制拆除的行为人系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周学琴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龙泉派出所2013年4月22日对汪正清所做的询问笔录和2013年5月9日对余成浩所做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港盛公司的员工许金勇带领他人将再审申请人商铺内的货、物强制腾退的过程。被申请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学琴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两份证据所证实的是货物搬运情况,对其货物的具体损失仍不能证明。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周学琴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学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滕 颖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周建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