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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执减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卢宏树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宏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855号罪犯卢宏树,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1)烟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宏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卢宏树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卢宏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卢宏树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卢宏树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卢宏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宏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英峰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