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宁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宁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詹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14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