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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天赐广场业主委员会与甘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天赐广场业主委员会,甘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687号原告宜昌市天赐广场业主委员会,住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天赐广场140号。负责人王先清,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席红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甘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天赐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甘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天赐广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天赐广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天赐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天赐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