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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周某某,女,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发生矛盾冲突,原告周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学福审判员  韩 勇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存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