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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夫喜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夫喜,常争,钮金宣,李景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何夫喜,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常争,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钮金宣,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景侠(又名李萍),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李景侠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冻结被执行人李景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6228482298254345976账户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燚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