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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刘家明、刘义萍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义萍,刘家明,张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刘义萍,女,200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梁平人,住梁平县合兴镇。申请人刘家明,男,2009年12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合兴镇。指定监护人刘全书,系申请人祖父,生于1962年10月10日,汉族,住梁平县合兴镇。委托代理人王安卫,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合兴镇。被申请人张燕,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梁平县合兴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义萍、刘家明申请宣告张燕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刘义萍、刘家明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张燕失踪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义萍、刘家明撤回宣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义萍、刘家明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刘仕权代理审判员  郑 娜代理审判员  吕纯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