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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诉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傅凯、傅宜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傅宜东,傅燕飞,傅燕敏,傅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诉保字第22号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负责人郭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玮,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被申请人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傅燕敏,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傅燕飞,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傅宜东,男,汉族,1961年3月21日生。被申请人傅燕飞,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生。被申请人傅燕敏,女,汉族,1989年2月25日生。被申请人傅凯,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生。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称,其与被申请人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2013年6月25日和2013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出借款项1000万元和3500万元。均由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傅宜东、傅燕飞、傅燕敏、傅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仍有本金4290万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计算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避免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特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傅燕飞、傅宜东、傅燕敏、傅凯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如保全不当或错误,申请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傅宜东、傅燕飞、傅燕敏、傅凯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广州银行南京分行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 宏代理审判员  施海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