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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与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高坪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王德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林,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广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泽进,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下欠原告的货款全部付清,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159.5元由原告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承担。审判员  冯小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学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