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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薛奶华与陈孔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奶华,陈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薛奶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孔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奶华诉被告陈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奶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薛奶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春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