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薛奶华与陈孔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奶华,陈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薛奶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孔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奶华诉被告陈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奶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薛奶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春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