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武小萌因与被上诉人王香兰、原审被告武翠玲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小萌,王香兰,武翠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小萌,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焦旭林,武小萌丈夫,神木县煤管站职工。委托代理人:武占利,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教师,系武小萌之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兰,女,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翠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上诉人武小萌因与被上诉人王香兰、原审被告武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本院合法传唤,武小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上诉人武小萌减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雁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代理审判员 赵顶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