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许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167号原告:李子龙,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云峰,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桑园村××队××号。被告:陆广艳,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桑园村××队××号。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子龙诉许云峰、陆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子龙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李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