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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战洪与陈晓君,陈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洪,陈晓君,陈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刘战洪,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君,女,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被告陈小忠,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原告刘战洪与被告陈晓君、陈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炯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战洪的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君、陈小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战洪诉称,被告陈晓君于2012年11月27日和2013年3月5日以生意周转为由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和10万元,合计4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月息2分。作为履约保障,被告陈晓君提供了其名下所属房产进行担保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另外,被告陈小忠还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承诺自愿提供其名下财产作为被告陈晓君两笔借款的财产担保。两份《借款借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晓君催收,但被告只还了本息及违约金265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和违约金共计602394.16元,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拖欠借款拒不偿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陈晓君偿还借款本金389640元和利息116097.76元;二、被告陈晓君赔偿违约金96656.4元。上述合计人民币602394.16元。三、被告陈小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刘战洪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两份;2、收款收据;3、银行转账汇款详情单(2012.11.27、2013.3.5);4、担保书。被告陈晓君、陈小忠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晓君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刘战洪借款。双方于2012年11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期限为1个月,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2年12月26日。借款月利率为2%,逾期则每日按未还金额0.67‰计付违约金。被告陈晓君在借款合同签名并捺上指印。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刘战洪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陈晓君支付了借款人民币285765元,支付现金14235元。被告陈晓君写有《收款收据》给原告刘战洪收执。《收款收据》的内容为:“本人陈晓君收到刘战洪转账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柒佰陆拾伍元整(¥285765.00),现金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叁拾伍元整(¥14235.00),合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签名陈晓君2012、11、27”。被告陈晓君在《收款收据》上签名后并捺指模确认。2013年3月5日,被告陈晓君又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刘战洪借款,双方为此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个月,自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借款月利率为2%,逾期则每日按未还金额1.34‰计付违约金。被告陈晓君在借款合同签名并捺上指印。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刘战洪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陈晓君支付了借款人民币96000元,支付现金4000元。被告陈晓君写有《借据》给原告刘战洪收执。《借据》的内容为:“本人陈晓君现借到出借人刘战洪转账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期限为壹个月,从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止。本人已收到所有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特立此据!借款人陈晓君2012、11、27”。被告陈晓君在《借据》上签名后并捺指模确认。2013年9月12日,被告陈小忠向原告刘战洪出具一份《担保书》,内容为“本人陈小忠自愿以名下所有财产担保借款人陈晓君与刘战洪于2012年11月27日、2013年3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两笔借款,合计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及肆拾万元所产生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在2013年9月30日前出现不能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的情况下,本人自愿代替陈晓君归还刘战洪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及肆拾万元人民币所产生的利息。如违约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人陈小忠2013年9月12日”。被告陈小忠在《担保书》上签名并捺指印。同日,被告陈小忠又在《担保书》的下部写上“注:如9月30日前未及时还本金及利息,本人愿意将利息全部还上。剩余本金十月还清陈小忠”。上述两笔借款后,被告陈晓君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刘战洪还款人民币12000元,2013年4月15日还款人民币14500元。其余借款本息,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刘战洪遂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晓君、陈小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事实根据原告刘战洪提供的证据审查认定。原告刘战洪提供的《借据合同》、《收款收据》、《借据》、《担保书》,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后,被告陈晓君向原告刘战洪偿还了26500元,其余的借款本息,被告陈晓君仍应清偿。对于借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在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没有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逾期后的违约金约定过高,依法应予调整,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短期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计付利息,又低于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故逾期后的利息仍以年利率24%为宜。对于被告陈晓君已经偿还的26500元,应在扣除应付利息后,余款抵偿借款本金。以此计算,至2013年2月27日止,被告欠原告刘战洪借款本金30万元,欠利息18345元(300000×24%÷365×93);2013年2月28日,被告陈晓君还款12000元,充抵所欠利息后,仍欠原告刘战洪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6345元(18345-12000)。2013年3月5日,被告陈晓君又向原告刘战洪借款本金10万元,至2013年4月14日至,被告陈晓君仍欠原告刘战洪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8115元(6345+11770(其中30万元本金的利息为9074元(300000×24%÷365×46)+其中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2696元(100000×24%÷365×41)]。2013年4月15日,被告陈晓君还款14500元,充抵所欠的利息后,仍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615元。对于被告陈小忠的担保责任问题,根据《担保书》的约定,被告陈小忠的担保是一般保证,当被告陈晓君不能履行债务时,被告陈小忠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君向原告刘战洪偿还至2013年4月14日止的借款利息3615元;二、被告陈晓君偿还原告刘战洪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上述一、二项限被告陈晓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当被告陈晓君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陈小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12元,由原告刘战洪负担1500元,其余受理费3412元及保全费3570元由被告陈晓君、陈小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炯旺二O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审 判 长  胡小青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