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与象山千驰针织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象山千驰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郑建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千驰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珠,该厂厂长。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与象山千驰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千驰针织厂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千驰针织厂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18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