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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二十三号村2社,身份证号220724197801091814。被告李某某,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三岔河镇东十一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