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利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开平市利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镜明,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开平市利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腾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利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富亿铜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缴纳265元。代理审判员 许眉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